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9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鄉○○村○○○鄰○○路○段○○○號4樓,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一份可按,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書記官郭群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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