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6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叁仟壹佰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零肆
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失
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依督促程序聲請
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96年度促字第13232號核發支付命令
,被告並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因前開支付命令已失其效力
,亦無依法應經強制調解事由存在,視為債權人即原告已對
債務人即被告提起訴訟,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三、本件被告未到庭辯論,僅依同法第516條第1項之規定,不
附理由具狀向本院提出異議。唯查:原告業已提出信用卡申
請書、約定條款及帳務資料查詢明細表等為證,內含被告迄
95年7月底尚積欠原告之金額,經核與原告主張內容相符,
被告既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自應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
真實,其請求為有理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吳俊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