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4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48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韓皓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毒偵字第25457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簡字第251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111年度易字第63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韓皓廷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韓皓廷(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經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所涉詐欺罪嫌,由檢察官另案偵辦)知悉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0年5、6月間某日,在臺北市文山區某處,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3,000元至5,000元間之價格,購入合計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自斯時起即持有之(即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愷他命,愷他命之總純質淨重約5.2543公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略載數量不詳、漏載附表編號4所示愷他命部分,應予補充)。嗣韓皓廷於同年8月7日凌晨入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香格里拉台北遠東國際大飯店」3508號房,該飯店清潔人員同日清掃時,發現房內有疑似毒品吸食器具,遂拍攝照片通知值班經理報警,經警到場確認所攝照片確為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即待韓皓廷返回上開房間,由房務人員偕同警方至房門外按鈴呼叫。而韓皓廷開啟房門時,散出濃厚燃燒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化學氣味,警方遂以現行犯當場逮捕韓皓廷,並依法逕行搜索,在房內扣得韓皓廷持有之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混有白色粉末之白色結晶2袋、沾有愷他命成分之殘渣袋1袋、沾有愷他命成分之貴賓卡1張,查悉上情。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下稱大安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韓皓廷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坦承不諱(偵字卷第11至17頁、易字卷第30至32頁),核與證人即飯店人員 江鈺華 於警詢中之證述、員警 謝豐穗 於本院訊問中之證述相符(偵字卷第21至24、31至37頁),並有大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案物照片、本院備查函、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8月3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可參(偵字卷第39至55、67、81、125至126、129至134、
139、148頁),足徵被告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
毒品,倘持有數量達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即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所定應受刑罰之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持有第三級毒品毒品純
質淨重5公克以上,非但戕害自我身心,復助長流毒遺害,行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自述家庭經濟狀況勉持、需負擔家中開銷與房租、從事餐飲業、未婚無子女、高中肄業等生活狀態、智識程度(偵字卷第9頁、易字卷第32頁),暨其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罪經論罪科刑等素行(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持有第三級毒品之數量、造成法益侵害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
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此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未成罪)之第三、四級毒品而言;倘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持有一定數量以上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經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鑑定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扣案如附表編號3、4所示殘渣袋1袋、貴賓卡1張,經鑑定檢出沾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8月3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可憑(偵字卷第129至130頁)。而前開愷他命之純質淨重總計達5公克以上,亦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8月3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可稽(偵字卷第131至132頁),屬違禁物,除於鑑驗時已耗用滅失部分外,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至包裝附表編號1、2愷他命之外包裝袋各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析離方式,袋內將殘留微量愷他命,客觀上無從完全析離,且無析離實益與必要,應與殘留之愷他命整體視為第三級毒品;附表編號3、4所示之殘渣袋1袋、貴賓卡1張雖非毒品,然因沾黏第三級毒品而與之附合,衡情無從析離,亦應整體視為第三級毒品,除於鑑驗時已耗用滅失部分外,併予諭知沒收。
㈡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沒收,除有特
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而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質言之,新修正之刑法沒收之規定,雖已將沒收修正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其宣告不必然附隨於裁判為之,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亦得單獨宣告沒收,惟仍須該違禁物與犯罪行為人之犯行有某種程度之關連,始得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對該犯人於裁判時併宣告沒收之,或對該犯人單獨宣告沒收;非謂凡係違禁物,即得對任何人為沒收之宣告。經查,員警查獲被告時,所扣押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或沾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扣案物編號35-1、36-1至36-3、36-5、37至38),業經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敘明: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另經緩起訴處分等情。卷內復無證據證明前開第二級毒品與被告本案犯行有關,應由檢察官另行處理,爰不在本案宣告沒收(銷燬)。
㈢其餘扣案之筆記型電腦、手機、SIM卡、分享器、讀卡機、存
摺、金融卡、自然人憑證、分裝袋、吸食器、分裝袋(即扣案物編號1至34、39、41至42所示之物,偵字卷第43至51頁),乃據被告否認與本案犯行有涉(易字卷第31頁),而卷內復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本案犯罪行為具有關聯性,爰不予宣告沒收。又扣案之K盤部分(即扣案物編號40之K盤,不含貴賓卡1張),無證據證明亦沾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非違禁物,亦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鑫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謝雨青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劉庭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陳福華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備註1混有白色粉末之白色結晶1袋(淨重5.1610公克、取樣0.0195公克、驗餘淨重5.1415公克、純質淨重約4.2940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⑴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8月3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偵字卷第129至132頁)⑵採樣檢品已檢驗用罄⑶扣案物編號35-22混有白色粉末之白色結晶1袋(淨重1.1460公克、取樣0.0135公克、驗餘淨重1.1325公克、純質淨重0.9603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⑴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8月3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偵字卷第129至132頁)⑵採樣檢品已檢驗用罄⑶扣案物編號36-43沾有愷他命成分之殘渣袋1袋⑴經刮取殘渣,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8月3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偵字卷第129至130頁)⑵扣案物編號35-34沾有愷他命成分之貴賓卡1張⑴經刮取殘渣,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8月3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偵字卷第129至130頁)⑵扣案物編號40(不含K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