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744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04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3年12月23日起至133年12月2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93年12月29日向聲請人借用①2,000,000元②2,180,000元③2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②113年12月29日③100年12月29日止,均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①②97年3月29日③97年3月3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3,705,389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3件、約定書3件、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戶主檔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各3件、經濟部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書記官蘇豐展┌──────────────────────────────────┐│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74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969-140│建│3,068.36│10000分之96│└──┴───┴────┴───┴────┴─┴────┴──────┘┌─────────────────────────────────────┐│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74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七│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22│臺南市北區育│臺南市北│10層樓房│80│80│平│鋼筋│7.│平│全部│││38│德一街2號○○○區○○段│鋼筋混凝│.1│.1│方│混凝│89│方││││││969-140│土造│7│7│公│土造││公││││││地號││││尺│││尺││├──┴─┴──────┴────┴────┴─┴─┴─┴──┴─┴─┴──┤│共同使用部分:小北段2278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40;││(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一層28,權利範圍:10000分之96)││小北段2283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