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7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珉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珉睿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珉睿因違反藥事法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107年3月27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云云。
二、查本件受刑人楊珉睿因違反藥事法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部分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規定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茲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4頁),是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洪曉能
法官簡璽容法官劉榮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呂安茹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受刑人楊珉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判4次)│(判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4.02.21~104.03.25│105.09.13│││││105.11.2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撤緩│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399號│字第29306號、105年│││││毒偵字第5204號││├─┬──────┼──────────┼─────────┼────────┤││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後││106年度簡字第1409│106年度上訴字第│││事│案號│號│1759號│││實││││││審├──────┼──────────┼─────────┼────────┤││判決日期│107/01/03│107/01/17││├─┼──────┼──────────┼─────────┼────────┤││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確├──────┼──────────┼─────────┼────────┤│定││106年度簡字第1409│106年度上訴字第│││判│案號│號│175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03/05│107/01/1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得易科│││之案件│得社勞│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緝│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81號│字第4208號││││(刑期│(刑期││││107.3.21~107.8.20)│107.8.21~108.3.2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