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63號原告 余成記 被告 鄭採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書記官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