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小字第67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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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小字第6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5年度苗小字第679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游國鍮複代理人 吳筱琳 被告 吳益菁
吳坤榮 羅月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肆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三六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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