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23號原告 林玉龍 被告 林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提起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聲明被告應將新北市○○區○○段○○○○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6,及坐落於該土地上之建號335,權利範圍全部(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巷○○號9樓之
1)之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移轉予原告,並協同辦理移轉登記。是依前揭法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為據,又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最新鄰近房地交易價格,系爭房地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5,200元,是上開訴訟標的價額為6,079,900元【計算式:65,200元/㎡×(總面積84.95㎡+陽臺面積8.3㎡)=6,079,900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結果及系爭不動產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故本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1,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書記官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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