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嘉簡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62號

上訴人即

原告丁雲即 亞坤 建材美容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汪佑群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書記官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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