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交簡字第9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交簡字第9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交簡字第98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49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將處刑書犯罪事實一第8行「35-DSQ」更正為「635-DSQ」;並於第12行最後加載「甲○○於肇事後,留在現場,於獲報前來處理之警員尚未發覺其業務過失傷害犯行前,主動向警員坦承為肇事者,並自願接受裁判」外,餘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處刑書之記載(詳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62條前段、第284條第2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84條第2項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