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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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移交帳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95號上訴人即原告賺錢廣場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蘇意翔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慧恩
許介亭 許少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移交帳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0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21,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民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高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