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亡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亡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13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牟指月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牟指月(男、民國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05年7月1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費用由失蹤人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牟指月於民國102年7月1日失蹤,嗣經聲請人聲請本院准以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公告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失蹤人於上開失蹤時為80歲以上之人,失蹤已屆滿3年以上,且於公示催告之申報期間,未據陳報其生存,或知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從而,聲請人據以聲請宣告其死亡,為有理由,准予依法宣告,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書記官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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