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232號原告擎邦國際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振攀 訴訟代理人 周燦雄 律師
蔡炳楠 律師 黃敏綺 律師被告和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維欣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 律師複代理人 周聖皓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豐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書記官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