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16號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臺南營
運處法定代理人洪寶山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順昇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12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7,37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75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5,251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協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書記官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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