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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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39號原告乙○○被告森海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森海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狀載為新台幣壹佰零叁萬貳仟玖佰貳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貳佰玖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貳佰玖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
書記官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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