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9號原告 劉祐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昌明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2,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
二、被告吳昌明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書記官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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