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80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李香穎 債務人 姚祐慈 即 姚曉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4,117元,及其中19,556元自民國111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幸崇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