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回復工作時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28號聲請人 謝孟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維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回復工作時數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11條定有明文。查原告於起訴狀訴之聲明請求恢復工作時數為12小時,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請陳報原平均薪資與減少工作時數後之平均薪資差額。
二、提出相對人維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書記官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