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號
原告 高素卿
被告 彭美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蘇昌澤
法官吳天明
法官郭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珍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號
原告 高素卿
被告 彭美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蘇昌澤
法官吳天明
法官郭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珍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