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號

原告 高素卿

被告 彭美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蘇昌澤

法官吳天明

法官郭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珍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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