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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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14號
聲請人 劉福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 劉司常青 之遺產清冊期限准自民國114年1月23日起展延6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劉司常青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1月23日死亡,聲請人居住加拿大,須待回國調查被繼承人繼承人之遺產資料,實難於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故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影本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