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30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3035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王彣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肆佰零叁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壹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計付違約金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期計付違約金新台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