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04號聲請人即被告阮 昱銘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家中為單親家庭,又符合中低收入戶,家有高齡母親及一個女兒要扶養,家中經濟狀況困難,請求給予被告機會返家安頓等語。
二、本件被告因犯竊盜犯嫌,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並有卷附之資料可佐,犯罪嫌疑重大,且已有多次竊盜前科,本次復為多件竊盜犯行,有反覆實施竊盜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於民國101年5月24日執行羈押在案。經查,被告本案業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244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業已判決確定,並於102年7月15日發監執行,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被告已非本院羈押中,則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家妮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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