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054號原告乙○○
樓之2訴訟代理人 胡坤佑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24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書記官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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