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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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2號

原告 劉興湖

被告 陳品予

葉馨茹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合會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書記官凃庭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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