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助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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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助字第732號
債權人 許庭維
債務人 林信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部份之執行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不能進行時,執行法
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
已為之執行處分: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
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
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限
內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而不預納者。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後,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9日發
函,命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最新第一類謄本及共有人最新戶籍謄本,以利本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查債權人於114年6月12日收受後,逾期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嗣本院於114年7月22日再次發函,命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上開資料,查債權人於114年7月24日收受後,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故依前述條文第一款之情形,應予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4年司執助字000732號財產所有人:林信介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平溪區
石底
竿蓁坑
53
393.00
8分之1
備考
2
新北市
平溪區
石底
竿蓁坑
57-6
1018.00
8分之1
備考
3
新北市
平溪區
石底
竿蓁坑
68
44.00
8分之1
備考
4
新北市
平溪區
石底
竿蓁坑
68-1
165.00
8分之1
備考
5
新北市
平溪區
石底
番子坑
302-22
3493.00
32分之1
備考
6
新北市
平溪區
石底
番子坑
302-32
14661.00
32分之1
備考
7
新北市
平溪區
石底
番子坑
302-34
1021.00
32分之1
備考
8
新北市
平溪區
石底
番子坑
309
1596.00
32分之1
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