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助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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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助字第732號

債權人 許庭維

債務人 林信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部份之執行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不能進行時,執行法

  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

  已為之執行處分: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

  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

  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限

  內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而不預納者。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後,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9日發

  函,命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最新第一類謄本及共有人最新戶籍謄本,以利本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查債權人於114年6月12日收受後,逾期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嗣本院於114年7月22日再次發函,命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上開資料,查債權人於114年7月24日收受後,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故依前述條文第一款之情形,應予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4年司執助字000732號財產所有人:林信介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平溪區

石底

竿蓁坑

53

393.00

8分之1

備考

2

新北市

平溪區

石底

竿蓁坑

57-6

1018.00

8分之1

備考

3

新北市

平溪區

石底

竿蓁坑

68

44.00

8分之1

備考

4

新北市

平溪區

石底

竿蓁坑

68-1

165.00

8分之1

備考

5

新北市

平溪區

石底

番子坑

302-22

3493.00

32分之1

備考

6

新北市

平溪區

石底

番子坑

302-32

14661.00

32分之1

備考

7

新北市

平溪區

石底

番子坑

302-34

1021.00

32分之1

備考

8

新北市

平溪區

石底

番子坑

309

1596.00

32分之1

備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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