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侵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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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訴字第2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黃國展律師

被告乙○○

選任辯護人 林群哲 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正杰

法官何松穎

法官劉冠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韋伃

中華民國114年10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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