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侵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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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訴字第2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黃國展律師
被告乙○○
選任辯護人 林群哲 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正杰
法官何松穎
法官劉冠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韋伃
中華民國114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