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司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3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一一號
聲請人中鋼焊材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送達代收人乙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長成鋼構橋樑股份有限公司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依法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應徵費用新台幣壹佰叁拾伍元及送達郵票壹佰柒拾元(三十四元,五份),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十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秋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洪秀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