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11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溫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柏蒼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應徵裁判費68,32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書記官蕭榮峰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