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88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8865號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理人 李秀芬 債務人 周鍊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叁仟壹佰零叁元,及其中叁萬零捌佰肆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四.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捌萬伍仟伍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六.一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按期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