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16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168號原告 陳惠瓊
林景森 林尚璞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農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萬3,
700元(138萬6,300元+38萬9,400元+16萬8,000元=194萬3,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書記官許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