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29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4793號)。茲查該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有 馬偕 紀念醫院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馬院醫外字第○九八○○○三七八四號函附卷可憑,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蔡坤湖
法官呂煜仁法官姚念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