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18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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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1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1808號債權人 王武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賢武立多精密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並補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㈡請求利息6%之依據為何?(如依借款關係請求,若未約利
率,以法定利率5%計算)㈢提出立多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應給付40萬元之釋明資料。(
狀附本票4張無發票日記載,皆屬無效票)㈣請釋明請求標的㈠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狀
附本票4張無發票日記載,皆屬無效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書記官王淑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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