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65號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上訴人與甲○○間因95年度重訴字第265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玖拾萬柒仟捌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肆佰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書記官簡青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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