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9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簡字第9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審簡字第99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日勝輔佐人即被告之妹陳瀅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調偵字第165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陳日勝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均累犯,分別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陳日勝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且依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是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
二、本案犯罪事實:陳日勝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86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其經入監執行前揭刑期(另接續執行他案拘役15日、50日刑期),甫於民國98年6月26日徒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竟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先後於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時間、地點,為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竊盜犯行共3次得逞。
三、本案證據:
(一)被告陳日勝於警詢、檢察官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二)證人王聖雯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證人沈俊宏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贓物認領保管單2紙、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3張。
四、核被告陳日勝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共3次)。查被告前有如本案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刑案前科紀錄及徒刑執行完畢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先後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竊盜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均成立累犯,並皆應加重其刑。再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
3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各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竊取財物價值及所生危害程度,暨其於犯後尚知坦認全部犯行,且已與告訴人 屈臣 氏公司達成民事和解賠償損害完竣,有和解書等件存卷可參,兼衡被告現罹有思覺失調症,有天主教耕莘醫院診斷證明書暨病歷資料等件附卷足憑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本案係於被告陳日勝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為處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妍爾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陳日勝所為之犯罪事實│應宣告之罪刑││號│││├─┼───────────────────┼─────────────┤│一│102年8月3日上午8時2分許,至新北市│陳日勝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區○○路○○○號之台灣 屈臣氏 個人用品│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屈臣氏公司)永安│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店,徒手竊取該店店員王聖雯所管領擺放在││││店門口騎樓處之洗髮精15瓶得逞││├─┼───────────────────┼─────────────┤│二│103年4月2日上午8時24分許,至新北市│陳日勝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區○○路○○○號之屈臣氏公司永安店,│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徒手竊取該店店員王聖雯所管領擺放在店門│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口騎樓處之Biore淨嫩沐浴乳21瓶得逞││├─┼───────────────────┼─────────────┤│三│103年4月2日上午9時11分許,至新北市│陳日勝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區○○路○○○號之屈臣氏公司景安店,│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徒手竊取該店店員沈俊宏所管領擺放在店門│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口騎樓處之凡士林曬後蘆薈修護凝露33瓶得││││逞後,適因沈俊宏發覺有異予以攔阻報警處││││理,而於同日上午9時35分許,為警到場查││││獲陳日勝,並扣得前揭沐浴乳21瓶(業由王││││聖雯領回)、修護凝露33瓶(業由沈俊宏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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