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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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92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附表所示之資料及事項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之資料及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美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書記官彭建山附表:
一、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釋明受扶養人之年齡、職業(或就讀學校)、收入及財產狀況。
二、提出聲請人名下不動產之土地及建物謄本。
三、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並提出相關證據及證明文件。
四、陳報聲請人目前之薪資或其他固定收入及現任職公司之名稱、地址,並釋明有固定收入足供履行更生方案及提出更生計劃。
五、提出與金融機構債權人協商成立之協議書(包括協商時確定之財產總價值、債務總金額、各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協商成立之分期償還金額、並已履行給付金額)
六、陳報債權人清冊所列各筆債權之借款日期、債權種類(如信用卡消費、信用貸款等)、發生原因(如刷卡消費內容明細、借款使用原因)及資金流向,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
七、陳報是否有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並表明更生方案是否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