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交簡上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5號原告 張欽竣 訴訟代理人 胡達仁 律師被告 林政隆 上列被告犯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交簡上字第29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蔡美華
法官陳怡君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