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5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9554號債權人鑫泰五金水電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林秀霞 債務人耀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惠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蔡忠龍 、莊惠敏發給支付命令,然由系爭支票全體記載之形式及旨趣觀之,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耀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經本院於105年8月2日裁定命其補正對蔡忠龍、莊惠敏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債權人雖於105年8月8日提出新客戶基本資料,並陳稱蔡忠龍、莊惠敏於新客戶基本資料上親簽並表示願為連帶保證,此於銷貨對帳單上亦有載明云云,然遍觀債權人所提之新客戶基本資料及銷貨對帳單,僅記載負責人莊惠敏、連絡人蔡忠龍,並無債權人所稱蔡忠龍、莊惠敏願為連帶保證之記載,從而,債權人仍未釋明與債務人蔡忠龍、莊惠敏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