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27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1,798元
,應徵第1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蘇鳴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誠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