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7樓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新小字第76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3月11日上午9時3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清池
書 記 官 黃浤秝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肆仟伍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參
萬壹仟伍佰參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
一個月以內,加計新台幣壹佰伍拾元,逾期在二個月以內,加計
新台幣參佰元,逾期超過三個月者,每月加計新台幣陸佰元之違
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黃浤秝
法 官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黃浤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