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凱皓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子菸油共伍瓶均沒收。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詹凱皓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148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輸入如附表所示之電子菸油5瓶經檢驗含有「Nicotine」成分,既經扣案,且為被告所有而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本件應適用現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為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
106年8月31日以106年度偵字第1148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6年10月18日確定,並於107年4月17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此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電子菸油5瓶,係被告自國外輸入,經送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檢出禁藥「Nicotine」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5年8月17日FDA研字第1050026717號函暨所附檢驗報告書、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貨物照片等附卷可參,並為被告所有供其輸入禁藥犯行所用之物一節,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
2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晏綺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附表┌──┬────────────────┐│編號│品名數量│├──┼────────────────┤│1│「voodoovapeREVENGE」菸油1瓶│├──┼────────────────┤│2│「HandofMIDAS」菸油1瓶│├──┼────────────────┤│3│「PREMIUMFCUKIN'FLAVA」菸油1瓶│││(淡藍色液)│├──┼────────────────┤│4│「PREMIUMFCUKIN'FLAVA」菸油1瓶│││(紅橙色液)│├──┼────────────────┤│5│「haloPURITYPREMIUME-LIQUID」│││菸油1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