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9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祥林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含袋毛重伍點柒玖零貳公克,含無法與毒品析離之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祥林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毒偵緝字第1號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316號予以簽結在案。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含袋毛重5.7976公克),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書贅載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於民國107年1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7年度毒聲字第9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8年1月31日釋放出所,並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緝字第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憑,而被告於執行觀察、勒戒完畢前所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施用時間為107年12月20日某時許),業為前揭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而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行政簽結,亦有108年9月3日簽呈影本在卷可考,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扣案之晶體1包(驗前含袋毛重5.7976公克,取樣0.0074公克,驗後含袋毛重5.7902公克),秤取部分晶體後以5mL甲醇浸泡,再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鑑定,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8年1月28日慈大藥字第000000000號鑑定書影本1份在卷可憑,足認前揭扣案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毒品之包裝,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就該外包裝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吳軍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志微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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