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8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84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LAUPUONGHIE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執聲付字第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LAUPUONGHIE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LAUPUONGHIE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5年2月,其於民國98年12月28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年5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3年10月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0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03年10月7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語。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