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68號原告 宋國安 即宋國安建築師事務所被告成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振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成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7,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