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66號原告 蔡天甲 被告 謝文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文玲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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