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附民字第63號原告乙○○
號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九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一二四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鮑慧忠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書記官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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