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246號上訴人 李政翰 被上訴人 林文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一)補正102年11月23日民事聲明上訴狀具狀人欄上訴人簽名;(二)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之聲明),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上訴。並依被上訴人人數附具繕本或影本。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即上訴人及被上訴人,並其住所或居所)。(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民事訴訟法第44
1條定有明文。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李政翰於民國102年11月23日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具狀人欄簽名、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備任何上訴理由,爰依首揭規定,限期命上訴人補正,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即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書記官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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