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交簡字第19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交簡字第19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中交簡字第191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詩涵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37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詩涵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貳伍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1、被告王詩涵於警、偵訊時坦承酒後駕駛上揭機車(見偵卷第29~31、65頁)。2、查獲員警職務報告、被告之酒精測定紀錄表、警方對被告實施酒測之蒐證錄影擷取畫面、臺中市000000000道路0000000000000000000000路0000000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等附卷可資證明(見偵卷第23、39、43~45、47、49、51頁),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行應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王詩涵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爰審酌被告於本案犯行前,已曾於101年間因酒後駕駛犯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00000號處分緩起訴,嗣經撤銷,由本院以102年度中簡字第1018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6萬8000元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竟於本案中又為酒後駕駛犯行,對於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權益構成威脅,並造成交通往來之危險,且其吐氣後之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4毫克,已逾法定標準,然因其所駕駛者為普通重型機車,所致生之往來危險較輕於駕駛大、小客貨車者,又未曾因此肇事,並無造成實害,暨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智炫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靖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5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3727號被告王詩涵女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鄰○○路○○○
號13樓之5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詩涵於民國101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20234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經撤銷,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2年度中簡字第1018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6萬8000元確定,嗣於102年11月25日分期繳清而執行完畢(未成立累犯)。詎仍不知警惕,其於108年7月12日下午4、5時許起至翌(13)日凌晨3時許止,在臺中市○○路○段某檳榔攤,飲用啤酒及含酒精成分之保力達後,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13日凌晨3時10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1段與民權路口,因其停等紅燈超越停止線,為警攔查後,發現其身上散發酒味,遂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於同日凌晨3時17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4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詩涵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警方對被告實施酒測之蒐證錄影擷取畫面、員警職務報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檢察官黃智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書記官王襛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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