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8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8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58470號債權人 黃清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秋東郭玉修陳麗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狀底用印。
二、釋明債務人連帶之依據。
三、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民國95年9月21日始寄發存證信函催討)。
四、債務人陳秋東、郭玉修、陳麗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