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458號聲請人 易家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裕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查本件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