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96號原告 詹昇男
余吉 主張 詹惠瑤 詹淑琴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鼎鈞 律師
李柏松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秋吉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無權占用坐落苗栗縣卓蘭鎮新厝鄉918地號土地之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二、苗栗縣卓蘭鎮新厝鄉918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葉秋吉、 詹水源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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